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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镇中小幼规划建设新规:预售证视配套学校进度发放、校门口规划停车位等

2017-09-07 汕头乐居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汕头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11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1

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定其位置和界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应更新改造现不符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4

个人投资建设享优惠待遇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5

配套建设中小幼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区建设项目(含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条件、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6

预售证应核实中小幼建设进程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7

中小幼竣工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幼儿园应当举办为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

中小幼保护管理“几不得”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或者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后征收的原则,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9

中小幼周围禁止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10

中小幼门口应规划停车位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门口应当规划停车位及接送学生缓冲空间;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来源:汕头法制局

整合:汕头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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